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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沒結婚證事實婚姻怎樣離婚
形成事實婚姻關系后,男女雙方在離婚的,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可以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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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訴離婚的條件什么
訴訟離婚的適用條件: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雙方自愿離婚,但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負擔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3)雙方都同意離婚,但一方不在國內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或被勞教、勞改而無法親自去辦理登記離婚的;
(4)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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